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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升國小學生寫作能力規劃及其相關規定

主旨:修正本市提升國小學生寫作能力規劃及其相關規定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局112年5月23日「新北市寫作教學政策專家諮詢會議」決議辦理。
二、考量108課綱對各年段國語文節數之規定、學生認知發展、國語課本編排與教學進度以及學校推動現況,業於112年5月23日召開「新北市寫作教學政策專家諮詢會議」,修正本市提升國小學生寫作能力規劃及其相關規定。112學年度起,考量學生認知發展、國語課本編排與教學進度,以及課綱對各年段國語文節數之規定,各年段寫作規範如下:
一、二年級每學期應完成至少5則句段習寫、看圖作文或口述作文,內容、形式交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課發會)討論後實施。
三至五年級以及六年級第1學期,每學期作文篇數為6篇,其中2篇之內容、形式交由各校課發會討論後實施。
六年級第2學期因上課日數較短,除畢業前完成1份統整性主題/專題/議題探究課程之研究報告(個人或小組),亦應完成5篇作文,惟作文之內容、形式交由各校課發會討論。
三、請各校務必將各年級寫作規劃納入課程計畫撰寫,並經課發會通過。112學年度第1學期課程計畫審查時,本局將抽查各校寫作規劃及課發會審閱之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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