刊登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
1.依據115年2月12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院臺消保字第1155003246A號函辦理。
2.為使消費者保護教育推廣效能持續發揮,請運用消費者保護會網站圖卡資源,於本(115)年度持續辦理旨揭宣導,刊登處不限於自有期刊(如新北市藝遊、新北好客都、志在新北市等),尚包括機關網站、所屬社群媒體、電子螢幕或看板(包括但不限)等免費資源。
2.為使消費者保護教育推廣效能持續發揮,請運用消費者保護會網站圖卡資源,於本(115)年度持續辦理旨揭宣導,刊登處不限於自有期刊(如新北市藝遊、新北好客都、志在新北市等),尚包括機關網站、所屬社群媒體、電子螢幕或看板(包括但不限)等免費資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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